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
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医疗服务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省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包括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
车辆通行费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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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省内长江公路渡口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辖区内的内河公路渡口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船闸收费标准 | 省内交通系统收费船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 |
水利系统省属收费船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 ||
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水利系统船闸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港口服务收费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民航服务收费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辖区内供热管网运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